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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主要证据不足的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23 15:26
  <正>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足以证明结论,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目前,税务机关在对虚开发票案件检查取证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而忽视了证据的充分性。特别是对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检查取证不足、证据链条不完整、粗暴定性等问题,极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与争议,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败诉。本文对一起法院审查认定稽查局定性虚开证据不充分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查处此类虚开发票案件有所启迪。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一) 能否仅根据银行资金往来记录认定资金回流, 进而认定不存在真实资金往来
    (二) 能否仅依据没有运输费发票就认定不存在真实货物运输, 进而认定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三) 能否根据上游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就认定下游受票企业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法理分析
四、几点启示
    (一) 尽职履行调查取证义务
    (二) 合理把握证据证明标准
    (三) 准确理解行政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真实交易[J]. 廖仕梅,屈震.  税务研究. 2018(01)
[2]也谈“三流一致”和“虚开”[J]. 朱长胜.  财务与会计. 2016(21)



本文编号:304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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