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论奥斯丁的主权学说

发布时间:2021-03-10 23:12
  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JHONAUSTIN,1790——1859)是分析法学派的创世人,他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实在法律中所存在的一般原则、规范及术语、概念的研究,试图建立所谓“一般法理学”的科学体系,而立基于功利主义伦理学和以语言(逻辑)分析为工具是其理论的两大特色。奥斯丁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学史上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不过,后世对他的研究主要是关于“法律命令说”的批评,而很少有对其“主权学说”(主要反映在《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书中的“第六讲”)的深入阐发,但是经过研读,笔者认为,这一部分在其理论中具有至关重要的逻辑地位,并自成体系,且其中不乏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创性思想。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对奥斯丁的“主权学说”进行初步的探讨。全文50,000余字,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宏观概述奥斯丁的法律思想,从而明确“主权学说”在其中的逻辑地位。简言之,紧扣其理论的语言分析特色,笔者指出,《法理学的范围》的整个文本就是对“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个“种加属差”式之定义的语言分析,而“主权(者的)”在该命题中则担当...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6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法律——命令——主权者
    一、语言的准确使用——奥斯丁理论论证的逻辑起点
    二、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对法律哲学之永恒命题的一种回答
    三、“主权”及“独立政治社会”——法律由谁制定?对什么范围适用?
第二部分 主权学说史简述
    一、西方近代以前有关“国家”之政治哲学的简单回顾
    二、西方近代以来的经典主权学说简述
        (一) 法国大革命以前的主权学说
        (二) 法国大革命以来的主权学说
        (三) 北美和欧陆联邦实践中产生的主权学说
第三部分 奥斯丁的主权学说——一个不应被忽视的领域
    一、《法理学的范围》“第六讲”述评
        (一) 奥斯丁的主权定义及其运用
        (二) 对几位学者主权定义的批评
        (三) 奥斯丁主权论的主体内容
        (四) 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二、对奥斯丁主权论的一般评价
    三、结论
        (一) 奥斯丁与霍布斯
        (二) 奥斯丁与康德
        (三)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表



本文编号:307544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07544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dde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