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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立法的限度——青年黑格尔论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局限

发布时间:2021-03-11 02:24
  在耶拿早期的"自然法论文"中,黑格尔通过对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这两种近代主要的自然法学说的批判,表明其自身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与近代主流政治理论不同的哲学基础、研究进路和论证方法。黑格尔指出,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研究虽然表面上彼此对立,却共享同一个前提,即它们都是从对自然的否定出发,以主观理性的自我立法为基础重新构造人的实践经验,使其符合主观理性的确定性和抽象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式的经验主义恰恰是理性主义政治的始作俑者,而康德和费希特的形式主义不仅促进了理性主观化进程的完成,并且从根本上拒斥了超越主观理性的客观之道。 

【文章来源】:人文杂志.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近代自然法研究的两种类型
二、经验主义自然法研究的实质与限度
三、形式主义自然法研究的悖论
四、黑格尔自然法批判的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启蒙的教化看黑格尔的康德批判——以耶拿时期的《信仰与知识》为中心[J]. 罗久.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2]论黑格尔对费希特主观观念论的批判——以耶拿时期的“知识学”为中心[J]. 罗久.  人文杂志. 2017(10)
[3]论黑格尔法哲学与自然法的关系[J]. 邓安庆.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4]诠释镜像中的黑格尔法哲学[J]. 罗久.  北京社会科学. 2014(04)



本文编号:307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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