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子关系的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12 14:05
<正>【裁判要旨】在夫妻离婚后,配偶一方因误以为所抚养的子女为其亲生子女而尽了抚养义务,在经鉴定确认非亲子关系后,可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的返还,同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案号一审:(2017)京0111民初10637号【案情】原告:李某。被告:石晓某。李某与石晓某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相识相恋,当年年底订婚并开始同居,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00年6月22日生育一女李雨某。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抚养费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设置依据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义务设定
本文编号:3078434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抚养费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设置依据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义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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