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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体到主体:法学范畴分类的认知解释

发布时间:2021-03-27 17:12
  传统法学范畴分类理论以经典范畴理论为根据,认为范畴分类是对客观世界实体秩序的直接反映。此种叙事纯粹从客体视角来解释法学范畴分类的思维形成和语言表述,不考虑主体性认知在其中的作用。当解释视角从客体转向主体,法学范畴分类将被描述为主体性认知构建之过程,其思维形成遵循认知中的整体性原则,其语言表述也以"图形—背景"认知习惯为基础,这将为法学范畴相关基础理论研究提供全新思路。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19,37(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一种经典理论:法学范畴分类的传统叙事
    (一)哲学上的经典范畴理论
    (二)以经典范畴理论为基础的法学范畴分类观
    (三)传统法学范畴分类观客体解释视角之反思
二、法学范畴分类思维形成中的主体性认知
    (一)以原型范畴理论重塑法学范畴分类的思维过程
    (二)法学范畴分类思维中的“整体性”认知规律
    (三)作为主体性认知之结果的思维形成
三、法学范畴分类语言表述中的主体性认知
    (一)人类主体性认知对语言形态的影响
    (二)“a1是A”的主体性认知解释
    (三)作为主体性认知之结果的语言表述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学范畴分类中的隐喻思维——以“公司—股东”关系为分析样本[J]. 刘方圆.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2]从言语到语言:本土法律修辞研究范式之展望[J]. 刘方圆.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3]案件说理的法律修辞方法选择——以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为例[J]. 吕玉赞.  东方法学. 2015(01)
[4]我国法院与媒体关系交恶的修辞学分析——以媒体为听众的视角[J]. 侯学勇,郑宏雁.  东方法学. 2012(05)
[5]论法学的核心范畴[J]. 陈金钊.  法学评论. 2000(02)
[6]经济法基石范畴论纲[J]. 刘红臻.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9(04)



本文编号:310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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