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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

发布时间:2021-03-27 18:59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具有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奠基于马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中,并且是一个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并始终秉承服务于人民的阶级立场,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判断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教条,而是高度包容和开放,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和中国化,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治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批判力、回应力和引导力,理论更具生命力和科学性。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在此基础上,合理吸纳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37(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具有科学性的思想体系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蕴含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之中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理论体系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探究真理的科学体系
    (四)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先进性和革命性源自其高度的科学性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律观和方法论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性奠基于其法律的阶级性理论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秉承服务无产阶级和人民的阶级立场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判断标准
    (四)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使命在于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律实践的行动指南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通过对既往法律思想的批判确立了法律服务于实践的基本原则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性根植于对无产阶级革命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理论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
    (四)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开放性的法学理论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符合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体现在其包容和发展中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作用
    (三)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就必须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
结语



本文编号:31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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