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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油气勘探开发矿权区补充勘探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03-28 21:07
  哈萨克斯坦现行《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新资源法)规定油气勘探开发利用合同只有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和开发合同两种。尽管新资源法生效后,哈国取消了对勘探矿权深度的限制,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合同是在新资源法生效前签署的,对勘探矿权的深度有限制。随着哈萨克斯坦油气勘探开发程度不断加大,在部分已签署勘探开发合同的矿权区的矿权深度外发现的新层系或新目标具有补充勘探潜力。受哈国油气勘探开发合同条款限制,矿产资源使用者直接开展补充勘探存在法律层面障碍,必须先获得油气勘探矿权后才能进行补充勘探。对于油气勘探区,需要签署扩充合同区勘探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将矿权之外深度变更到现有矿权深度内;对于油气开发区,新的勘探矿权只能通过竞拍方式授予。 

【文章来源】:国际石油经济. 2020,28(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哈国不同类型油气合同的范围
2 油气勘探合同区的补充勘探问题
    2.1 勘探范围限制
    2.2 补充勘探申请
    2.3 申请中出现的问题
3 油气开发合同区的补充勘探问题
    3.1 油气开发合同区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必要性
    3.2 通过竞拍或直接谈判方式获得开发合同区的勘探权,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3.2.1 竞拍
        3.2.2 直接谈判
4 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哈萨克斯坦资源法演变及新法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J]. 马军强,王金高,明海会,袁志坤,刘晓天.  国际石油经济. 2018(10)
[2]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解析[J]. 明海会,秦宏伟,阿布都热西提,王兆峰,柳行军.  国际石油经济. 2018(07)



本文编号:310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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