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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行政诉讼程序被告对比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2 16:19
  行政诉讼程序作为民主法治的产物,其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就在于被告的特殊性。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同时又是中国的邻国,在两国长久以来的交往中,法制理念的相似之处可见一斑。然二战后,日本又吸收了部分英美法系制度理念,其现行行政诉讼法兼并两大法系的特点。对比研究中国与日本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的资格、程序地位等问题,对于完善中国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的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价值。 

【文章来源】:理论观察. 2020,(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程序及其被告
    (一)行政诉讼程序及其目的
    (二)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的特殊性
    (三)中日行政诉讼被告对比的意义
二、中日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对比
    (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概念
    (二)中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三)日本四类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四)实体与程序角度的被告资格观
三、中日行政诉讼被告程序地位对比
    (一)行政诉讼被告程序地位概念
    (二)被告相对于原告的程序地位对比
    (三)被告相对于法院的程序地位对比
四、中国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程序思考
    (一)程序意义上的被告资格
    (二)“权力”与“权利”程序地位平等
    (三)树立司法权对被告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转型问题[J]. 于安.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2)
[2]论行政诉讼执行程序[J]. 曾哲,赵钟根.  东方法学. 2012(04)



本文编号:31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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