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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21-04-09 14:33
  尽管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但为获得司法裁判的可说服性,在特定案件中,民国时期的行政法院仍然会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实施审查,并发展出了从内容到程序的较为全面的审查内容。借助"不抵触"与"不违反",行政法院亦确立了不同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标准,并灵活地处理行政惯例的事实拘束力,充分表现了行政法院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但囿于特定历史环境的制约,民国时期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依旧存在"隐蔽性"与"随意性"的不足。这说明,司法制度的成效与政治、社会、经济乃至文化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文章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提起方式
    (一)直接提起审查方式的否定
    (二)作为理由论证的审查
二、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不抵触”标准:“沈恭三因拆除护塘堤埂事件行政诉讼案”[2]
    (二)“不违反”标准:“黄荫候为南京市征收房捐事件行政诉讼案”⑦
    (三)行政惯例的“实际适用”标准:“陈子钰因执行行规事件行政诉讼案”⑧
三、民国时期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特点与不足
    (一)民国时期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特点
    (二)民国时期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不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成形态及其类型化——基于功能主义的观察[J]. 周乐军.  法学论坛. 2019(03)
[2]法的违反情形与抵触情形之界分[J]. 袁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3)
[3]论民国时期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以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判决为中心[J]. 徐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4]制度内外的困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实效不彰的原因[J]. 宋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6)



本文编号:312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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