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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古典法律思想的构成与根基

发布时间:2021-04-14 10:58
  在美国社会中,以法官和律师为主体形成了一个法律精英智识阶层。自美国建国后约一个世纪时间里,此一精英阶层逐渐创造出一种关于法律的独特意识形态和思想体系,可称之为"法律古典主义"。它不仅论证了司法机构(法院)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权能,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律人思维模式,而且还为法律及司法权的性质及渊源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和证明。至少在被瓦解之前,这种古典法律思想在推理模式、社会价值以及法律性质与渊源等方面呈现出较为独特的典型特征。或许,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以将其纳入西方古典自然法传统之中。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19,13(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尼采对西方人权及自然法的批判[J]. 明辉,李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2]美国“民法典”的历史命运(1857-1952)——思想史的考察[J]. 明辉.  清华法学. 2018(01)



本文编号:313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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