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8 08:00
本文关键词:中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比较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固体废物的排放急剧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水平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在废弃物收集、回收、再利用、处置各个环节仍然存在许多弊端。与我国濒临的韩国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处于领先水平,有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韩国国土狭小,人口稠密,资源有限,相对于其国土面积而言,韩国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过多。但由于韩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贯穿于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在废弃物处置产业基本上实现了循环经济的要求,因此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将中韩两国进行对比,充分考虑到了地域优势,中韩等亚洲国家人口密度高,共同面临着急进的产业化所带来的深刻的环境问题,两国虽然存在着政策、制度上的差异,但在固体废物等环境领域,两国存在许多共同话题。从比较的角度对中韩两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进行对比,审视我国立法的缺失与不足,为我国今后立法的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建议,以此推动我国循环型社会的构建。 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从立法目的、立法体系、监管体制、管制政策四个方面对中韩两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进行了详细比较,并针对上述差异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对中韩两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进行了比较。韩国废弃物管理法将循环经济作为立法价值与取向,强调了固体废物的资源化。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则更多体现了“经济增长优先”的传统观念,相关立法则没有充分体现出循环经济的立法理念,对固体废物资源化未予以重视。 第二部分对中韩两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进行了比较。由于中韩两国均属制定法国家,因此两国固体废物的立法体系均是以宪法为统率,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以废弃物基本法为骨干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对全面的立法体系。但由于立法理念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不同,两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体系仍然存在一些差异。第一,在韩国的立法体系中,总统颁布的施行令对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起到了缓解作用;而我国在部分法规的相互呼应、衔接方面尚存在一定的缺漏。第二,韩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规定的较为详细具体,具备较强的操作性。而我国目前的立法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是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仍然存在。第三,韩国对固体废物的立法主要集中于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是以污染防治为主,对回收利用未给予充分重视。 第三部分对中韩两国固体废物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两国的监管体制属于垂直结构,只是韩国趋向于地方主导与自主型,而我国则更多的趋向于中央政府主导与驱动型。第一,韩国环境部设立了专门的资源循环局负责全国的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工作,并委托环境资源公社实施固体废物再利用的监管权力。我国的固体废物监管体制重点则在于减量化和末端污染控制。第二,在韩国,非官方组织在整个监管体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则基本全部由政府机关行使,几乎没有非官方组织的参与。第三,在韩国,由环境部对全国领域内的固体废物实行统一监管,各自治机构具体负责本领域的废弃物监管,既简化了管理程序,又有利于责任的落实。而我国现行固体废物监管体制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机构,职责存在重叠与冲突现象。第四,韩国的固体废物监管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而我国整个监管体制的政府行政色彩较浓,关于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规定较为抽象、笼统。 第四部分对中韩两国固体废物的具体管制政策进行了比较。两国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差异。第一,韩国固体废物的管制政策正处于由“命令与管制”模式向“合作与共生”模式的转变,针对固体废物监管采取经济激励性管制政策。我国则表现为命令控制模式,国家的直接管制基本上贯穿各项废弃物立法始终。第二,韩国对于废弃物的管理贯穿于废弃物的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理的全过程。我国的废弃物处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以传统填埋为主的末端处理阶段向“源头控制+末端处理”的过渡阶段。第三,韩国通过延伸生产者的责任,使生产者在再利用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在废弃物管理中重视发挥企业的内控机制。我国目前还是将处理废弃物管制视为政府的一项职责,对企业主要采取外控政策,未能充分调动企业自身的积极性。第四,对于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韩国予以了重视,而我国未能给予相应的立法保障和政策倾斜。 第五部分针对上述四部分的比较结论,对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进行审视,从理念、立法、体制、制度四个层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第一,理念上,我国应贯彻循环型社会的立法理念,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在固体废物监管中贯彻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第二,立法上,我国应尽快制定综合性的资源利用法,并填补固体废物专项立法的空白。第三,体制上,我国应建立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的废弃物监管机构,并采取多项措施实现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监管,积极促进固体废物非官方监管机构的发展。第四,制度上,我国应在确立废弃物处理综合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制度、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促进固体废物回收、处置产业市场化。
【关键词】:固体废物 立法目的 立法体系 监管体制 管制政策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68;D931.26
【目录】:
- 中文摘要6-8
- Abstract8-12
- 导论12-18
- (一) 选题的缘由与意义12-13
- 1. 选题的缘由12
- 2. 选题的意义12-13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13-16
- 1. 国外研究现状及趋势13-14
- 2. 国内研究现状及趋势14-16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16-18
- 1. 研究方法16-17
- 2. 主要创新点17-18
- 一、中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18-21
- (一) 韩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18-19
- (二)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19-20
- (三) 两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目的之异同20-21
- 二、中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21-30
- (一) 韩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21-25
- 1. 宪法21
- 2. 法律21-24
- 3. 大统领令及总理令24-25
- 4. 地方性法规25
- 5. 部门规章25
- (二)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25-27
- 1. 宪法25
- 2. 法律25-27
- 3. 地方性法规27
- 4. 部门规章27
- 5. 环境标准27
- (三) 两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体系之异同27-30
- 1. 固体废物立法的效力27-28
- 2. 固体废物立法的衔接28-29
- 3. 固体废物立法的可操作性29
- 4. 固体废物立法的重点29-30
- 5. 固体废物的分类立法30
- 三、中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30-37
- (一) 韩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30-33
- 1. 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体制30-31
- 2. 固体废物专门监管机构31-33
- (二)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33-35
- 1. 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体制33-34
- 2. 固体废物专门监管机构34-35
- (三) 两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之异同35-37
- 1. 固体废物监管的核心环节35-36
- 2. 非官方组织的地位36
- 3. 固体废物监管机构的协调36
- 4. 固体废物监管的公众参与36-37
- 四、中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制政策37-47
- (一) 韩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制政策37-42
- 1. 固体废物产生阶段的减量化政策38-39
- 2.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阶段的资源化政策39-41
- 3. 固体废物处理阶段的无害化政策41-42
- (二)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制政策42-44
- 1. 固体废物产生阶段的减量化政策42-43
- 2.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阶段的资源化政策43-44
- 3. 固体废物处理阶段的无害化政策44
- (三) 两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制政策之异同44-47
- 1. 管制政策模式44-45
- 2. 固体废物的全过程控制45-46
- 3. 企业内控机制46-47
- 4. 生活废物的专项政策47
- 五、中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比较研究的借鉴与启示47-58
- (一) 理念层面48-49
- 1. 明确循环型社会的立法理念48
- 2. 明晰责任分配48-49
- 3. 实施产品生命周期评价49
- (二) 立法层面49-51
- 1. 固体废物资源综合立法50
- 2. 固体废物分类专项立法50-51
- (三) 体制层面51-53
- 1. 建立以循环再生为核心的废弃物管理机构51-52
- 2. 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52
- 3. 促生行业自律组织等非官方组织52-53
- (四) 制度层面53-58
- 1. 确立废弃物处理的综合规划和目标53
- 2. 完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制度53
- 3. 健全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53-54
- 4. 完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54-56
- 5. 促进固体废物回收、处置产业市场化56-58
- 结语58-59
- 注释59-63
- 参考文献63-67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67-68
- 致谢68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马鸿庆;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
2 李军霞;中·韩·日环境经济政策影响因素比较研究[D];延边大学;2012年
本文关键词:中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比较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1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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