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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界分

发布时间:2021-04-24 21:22
  <正>【裁判要旨】雇佣关系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本身,双方间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所需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等一般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通常以完成某项劳务的时间作为计付劳务报酬的依据;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提供劳务后所创造的工作成果,双方间相对独立,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等一般由提供劳务一方自行提供,通常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但上述特征并非对二者进行区分的唯一依据,实践中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全面考量、综合分析,从而作出准确判断。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二者的标的不同。
    (二)人身依附关系不同。
    (三)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的提供者不同。
    (四)是否存在劳务专属性不同。
    (五)劳务报酬的计付方式多有不同。



本文编号:315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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