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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法规研究——以《江苏省例》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25 19:30
  江苏在清代的地位十分重要。通过对《江苏省例》的个案研究,可以发现清代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方面的特征。清代省例的立法主体以省级地方长官为主;省例所记载的内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法条内容以行政类为主,经济、社会、民事等内容所占比例较小,且呈现多样的法律公文类型。清代省例是对国家律令的有益补充,是极具地方特色的法规汇编文件。 

【文章来源】: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7(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清代省例是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
二、江苏地方立法主体由省级官员主导
三、江苏地方立法内容是诸法混合
四、《江苏省例》的地方立法带有官员个人色彩
    (1)巡抚主导发布的一条“严禁妇女入馆饮茶”的法规:
    (2)巡抚主导发布的一条“严禁火葬”的法规:
    (3)布政使主导发布的一条“严禁逼嫁抢醮”的法规:
    (4)按察使发布的省例:
五、《江苏省例》公文类型以“札”和“详”居多
六、《江苏省例》与其他省例的比较
七、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清代立法分权:地方省例对中央极权的碎片化[J]. 曾哲.  现代法治研究. 2017(02)
[2]清代省例的法律范式考据——基于《治浙成规》和《福建省例》[J]. 陈子盼.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6(06)
[3]管制与恤民:清代典当业省例[J]. 程泽时.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4(03)
[4]清代救灾法规的文献载体[J]. 赵晓华.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5]清代省例:地方法对中央法的分权[J]. 曾哲,高珂.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3)
[6]清代文书简介——各衙门的来往文书[J]. 秦国经.  办公室业务. 2010(07)
[7]清“例”简论[J]. 陈一容.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7)
[8]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福建省例》研究[J]. 郑振满.  清史研究. 2002(02)



本文编号:315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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