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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带审查

发布时间:2021-05-01 02:10
  省级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授权,表决通过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可以批准由环保和标准化主管机关联合发布。按上述程序发布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系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范围。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范效力位阶
    二、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主体的识别
    三、省级政府可以批准起草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J]. 王红卫,廖希飞.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6)



本文编号:316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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