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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本体观及其意义

发布时间:2021-05-09 10:47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关系决定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本体观是在历史唯物论下形成的,有其理论逻辑和历史语境。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本体的论述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文章来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19,(02)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本体论述的语境
    (一) 理论起点:唯物史观
    (二) 现实背景: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本体的论述:“社会经济关系”还是“统治阶级意志”
    (一) 统治阶级意志与法的关系
    (二) 社会经济关系与法的关系
三、历史唯物论的法本体观的意义
    (一) 理论意义
    (二) 现实意义
四、总结与讨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兼与孙国华同志商榷[J]. 吴世宦.  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03)



本文编号:317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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