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发布时间:2021-05-09 21:56
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法之目的就在于公正地调整人们的利益冲突。现代法律公正有实体和程序两要素,而其"公正",也时有不协调处。当事人想掌控程序之目的,一般都是想要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实体结果,这就可能与程序公正产生矛盾。而程序公正有一些不同的标准。它们如何影响实体公正,其矛盾如何调和与平衡?一般情况下,实体公正决定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可反作用于实体公正,这是一种动态平衡;而法律的"纯粹公正"是未能发现实体真实时的特殊情况。但当事人参与了该程序,也不等于就实质性地获得了公正。而凡公正,都应即时而可见,民众才有公正感。在执法和司法的现实中,都应努力实现公正立法之可能性。
【文章来源】: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0,(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法之目的性
(一)法律公正问题
(二)现代法律公正两要素
(三)当事人想掌控程序之目的
二、程序公正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价值
(一)程序公正的划分
(二)程序公正不可取代的独立价值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矛盾性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平衡
(一)程序公正可反作用于实体公正
(二)纯粹公正的“参与性”
(三)凡公正都应即时而可见
四、法律实施的现实公正与立法的可能公正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J]. 苏新建. 政法论坛. 2014(04)
[2]司法公正要素分析[J]. 姚莉. 法学研究. 2003(05)
[3]三论“法即程序”──程序与实体的关系[J]. 肖凤城. 行政法学研究. 2002(03)
本文编号:3178093
【文章来源】: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0,(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法之目的性
(一)法律公正问题
(二)现代法律公正两要素
(三)当事人想掌控程序之目的
二、程序公正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价值
(一)程序公正的划分
(二)程序公正不可取代的独立价值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矛盾性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平衡
(一)程序公正可反作用于实体公正
(二)纯粹公正的“参与性”
(三)凡公正都应即时而可见
四、法律实施的现实公正与立法的可能公正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J]. 苏新建. 政法论坛. 2014(04)
[2]司法公正要素分析[J]. 姚莉. 法学研究. 2003(05)
[3]三论“法即程序”──程序与实体的关系[J]. 肖凤城. 行政法学研究. 2002(03)
本文编号:317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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