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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权利的基础理念

发布时间:2021-07-13 07:09
  新型权利与新兴权利是两个容易混淆,但实不相同的概念。总体而言,前者是自觉的、法定(裁定)的和统一的;而后者是自发的、自然的和多样的。理解新型权利应坚持内、外两种不同视角及与之相关的两种基础理念:一是(规范)内部的视角——教义学基础;二是(规范)外部视角——社会学基础。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构成圆润、全面地理解新型权利的基础理念。藉由立法创制或认可新型权利,程序冗、成本高且风险大,故认真对待判例制度,借助司法裁判应对新生社会关系,创制或认可新型权利,既能及时规制相关社会关系,也能补救立法在新兴权利规范中的上述缺陷。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19,3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兴权利, 新型权利的同义词?
    1.自发的和自觉的。
    2.自然的和法定的。
    3.流变 (多元) 的和成型 (统一) 的。
二、新型权利概念的内在视角——教义学基础
    1.内在视角与法律教义学。
    2.内在视角 (1) :法律——立法吸纳。
    3.内在视角 (2) :裁判基础——司法吸纳。
三、新型权利概念的外在视角——社会学基础
    1.新型权利创生的事实根据。
    2.新型权利的可接受性。
    3.规范 (新型权利) 的普遍化与再社会化。
四、余论:新型权利与司法关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另一种现代性批判:论涂尔干学派中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J]. 谢晶.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2]新型权利主张及其法定化的条件——以我国社会转型为背景[J]. 刁芳远.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5(03)
[3]论新型权利生成的习惯基础[J]. 谢晖.  法商研究. 2015(01)
[4]论立法者[J]. 赵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04)
[5]个体性与社会性:关于人的本质的讨论——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J]. 刘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1(06)
[6]论历史规律作用机制的自发性和自觉性[J]. 商逾.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09(04)
[7]“活法”与“行动中的法”——兼论民间法研究的两条路径[J]. 王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03)
[8]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J]. 刘作翔.  法律适用. 2006(08)
[9]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J]. 孙笑侠.  法学. 1998(08)



本文编号:32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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