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开平案在逃被告人的定罪评析

发布时间:2021-07-14 17:22
  开平案在逃被告人在美国受到审判,被告人上诉后,联邦上诉法院于2013年做出判决。被告人第一条罪状的定罪并没有不适当地域外适用RICO法,因为被告人的犯罪集团既涉及诈骗银行,也涉及移民欺诈,并有从中国银行偷盗钱款和携带偷盗的钱款在美国自由旅行两个犯罪中心。有充足证据证明对第二条罪状洗钱共谋和第三条罪状运输赃款定罪。陪审团对量刑部分发回重审,是因为地区法院不适当地依据被告人的外国行为来迎合量刑指南第2S1.1(a)(1)(A)条的适用要求,造成程序错误;不适当地基于外国行为增加一个罪级;未能为4.82亿美元的赔偿令提供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件事实与上诉背景
二、关于对被告人定罪的争议
(一) 被告人第一条罪状的定罪:共谋 (Conspiracy) 犯罪 (RICO法)
1. 犯罪集团为焦点。
2. 诈骗活动的行为模式为焦点。
3. 本案的适用。
(二) 对被告人第三条罪状的定罪:共谋洗钱 (Money Laundering Conspiracy)
(三) 被告人的第三条罪状:共谋转移偷盗的钱款 (Conspiracy to Transport Stolen Money)
三、对被告人量刑的争议
(一) 2007量刑指南 (2007 Sentencing Guidelines) 的适用
(二) 程序错误 (Procedural Error)
(三) 关于4.82亿美元赔偿令 (Restitution Order)
四、案件评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防止诈骗及反黑法(RICO)[J]. 吴开清.  公安研究. 2002(02)



本文编号:328456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28456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a1d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