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权位阶的确定性
发布时间:2021-07-20 05:23
生命权位阶反映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在效力上的高低、功能上的强弱以及价值上的轻重关系。生命权位阶在非整体的不确定性和整体的确定性之间呈现出多维样式,很难有一个普适性的标准,为捍卫生命权的整体确定性,不能想当然凭借生命权推定出其他权利,否则生命权优先性将会被质疑和滥用。在区分生命权和生命权保护的基础上,在中国生命权诉求尚不具备整体确定性的情势下,生命权从消极防御体系走向积极保护的策略是大势所趋。在生命权利体系中,应当避免诸多权利话语产生的负性因素,从权利积极保护等迷雾中走出,转向确立生命交往互惠社会责任。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6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 生命权位阶的整体确定性
二、 生命权位阶的非整体确定性
三、 生命权利话语难以确定
四、 确立生命互惠交往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命权价值的再探讨[J]. 张平华. 法学杂志. 2008(01)
[2]可持续发展与生存权[J]. 矫波. 政法论丛. 2002(03)
本文编号:3292221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6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 生命权位阶的整体确定性
二、 生命权位阶的非整体确定性
三、 生命权利话语难以确定
四、 确立生命互惠交往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命权价值的再探讨[J]. 张平华. 法学杂志. 2008(01)
[2]可持续发展与生存权[J]. 矫波. 政法论丛. 2002(03)
本文编号:329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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