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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抗辩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1-08-05 22:18
  <正>【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出商标先用权抗辩时,被控商标是否在先使用及有一定影响系案件审理的重点。被告虽未提交商品交易每个环节的全部材料,但其提交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的,可认定商标在先使用的事实。先使用商标在其所使用的地域范围内持续稳定使用,有一定的经营业绩或宣传量,使得该商标为特定地域或领域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即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关于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审查
    三、关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J]. 王莲峰.  法治研究. 2014(03)



本文编号:332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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