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性案例的约束性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09 00:34
  关于第67号指导性案例的多数评析陷入共识缺乏的困境,缘由有二:规范属性方面,混淆约束性规范与说理性补充规范;事实属性方面,忽视该案例关键事实的规范属性。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人解除权行使的特殊性规则,是该案例的约束性规范之所在。虽同为分期付款,相较于以有体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一系列的特殊性:交付效果具有阶段性,合同成立生效后再分期给付股权转让款的约定不符分期付款的"先交付"特征;标的物也即股权价值具有特殊性,在商事登记变更之前,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被转卖的风险;解除成本具有极大的外部性,转让人解除合同可能带给公司重大的不利益。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上述的三项特殊性还各有诸多的例外情形,因而法院的裁判思路应由此发生转变,在阶层化地审查该解除权的诸特殊性的同时,利益衡量的介入必不可少。对于分期付款转让股权合同转让人的解除权的行使,司法裁判应当恪守谦抑性的立场。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19,1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第67号案例的解读困境、根源及矫正方法
    (一) 第67号案例的基本案情与指导性裁判要旨重述
    (二) 第67号案例解读困境之根源
        1. 规范属性的混淆
        2. 事实规范化的遗漏
    (三) 第67号案例的规范醇化与要件补充
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三论
    (一) 交付行为的特殊性
    (二) 标的物价值的特殊性
        1. 股权价值的不可参照性
        2. 股权价值实现的外部依赖性
        3. 股权价值的平等性
    (三) 解约成本的特殊性
三、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裁判思路
    (一) 解除权特殊性审查顺序的阶层化
    (二) 解除权行使的阶层化利益衡量
    (三) 分期付款解除权行使的谦抑性
四、结论: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规范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J]. 吴建斌.  政治与法律. 2017(10)
[2]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裁判——指导案例67号裁判规则质疑[J]. 钱玉林.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与行使限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切入[J]. 孙新宽.  法学. 2017(04)
[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J]. 万方.  中国法学. 2017(02)
[5]认真对待案例评析:一个法教义学的立场[J]. 贺剑.  比较法研究. 2015(02)
[6]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J]. 雷磊.  中国法学. 2015(01)
[7]分期付款买卖法律条款的消费者保护建构[J]. 宁红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2)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研究——以公司受通知与认可的程序构建为中心[J]. 李建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12)
[9]《合同法》第167条规范宗旨之错位及补救[J]. 姚欢庆.  浙江社会科学. 2007(02)
[10]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J]. 王东敏.  人民司法. 2006(08)



本文编号:333099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33099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7cf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