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中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1-08-18 00:06
个人权利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本性所要求的资格,是个人不可让渡的内在属性;公共权力是基于保护个人权利、调节个人权利冲突而产生的集体性强制力量。从二者关系看,个人权利因其是个体生命的固有属性因而是第一性的;公共权力是依从个人权利而产生的,具有维护个人权利的工具性价值,因而是第二性的。历史与现实证明,由于公共权力的私人性、独立性、强制性,容易不顾自己的职责而越权,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协调二者的关系是维护个人权利,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 法治社会就是要通过法的规则性和强制性保护个人权利,规范公共权力的职能。既防止个人权利的非法要求,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构建起完善的权利保护和权力限制机制,力求保持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第1章 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概说
1.1 个人权利的本真内涵及其起源和发展
1.2 公共权力产生的涵义、职能及其产生的必然性
1.3 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
第2章 法治社会中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2.1 行政管理机制缺陷导致的冲突
2.2 公共权力腐败导致的冲突
2.3 法律和行政规定不当不明导致的冲突
第3章 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平衡与协调机制的建构
3.1 确立公共权力的有限运作机制
3.2 组建社会自愿共同体制约权力
3.3 宪政之路的法制建设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独创性声明
本文编号:334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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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概说
1.1 个人权利的本真内涵及其起源和发展
1.2 公共权力产生的涵义、职能及其产生的必然性
1.3 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
第2章 法治社会中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2.1 行政管理机制缺陷导致的冲突
2.2 公共权力腐败导致的冲突
2.3 法律和行政规定不当不明导致的冲突
第3章 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平衡与协调机制的建构
3.1 确立公共权力的有限运作机制
3.2 组建社会自愿共同体制约权力
3.3 宪政之路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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