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行政的有限分立——晚清司法改革的内在理路
发布时间:2021-08-21 13:47
面对近世西域分权思想的传入及其对传统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冲击,晚清统治集团把革新司法权力运行体制与方式,推进以司法与行政相分立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施行预备立宪的基本思路和策略选择。在国权统一的模式下,晚清统治集团推行有限度的司法与行政之分立。然而,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对于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司法权限的界定并不清晰,遂引发了后来影响广泛的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围绕司法权限而展开的激烈争论。这场部院司法权限之争,深刻地反映了司法独立理念与行政支配司法理念之间的价值冲突。晚清司法改革标志着新的近代型司法制度的出现,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与司法文明的历史进步。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3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外域分权学说的传入及其回应
二、官制改革的取向
三、司法与行政之分立的构想
四、部院之争的司法理念冲突
五、《法院编制法》的价值意义
六、简短的结语
本文编号:3355716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3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外域分权学说的传入及其回应
二、官制改革的取向
三、司法与行政之分立的构想
四、部院之争的司法理念冲突
五、《法院编制法》的价值意义
六、简短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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