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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刑案审判中的“亲亲相隐”

发布时间:2021-08-21 13:23
  根据清朝制度的规定,天山南路地区重大政治案件和严重刑事案件需要按照《大清律例》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大清律例》重要原则的"亲亲相隐"相关规定得到运用。清代档案中保留有天山南路地区司法活动中依据"亲亲相隐"原则量刑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件案发时间、地域不同,案件性质和涉案群体也有差异。本文从这些案例入手,分析了"亲亲相隐"原则在该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探讨了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清朝法律制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及其意义。 

【文章来源】: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47(06)CSSCI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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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J]. 李拥军.  中国法学. 2014(06)
[2]清代天山南路地区的钱币私铸案[J]. 王东平.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1)
[3]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J]. 范忠信.  中国社会科学. 1997(03)



本文编号:335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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