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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折中的反思:民国时期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再审视

发布时间:2021-08-31 18:28
  在民国时期的司法现代化变革之中,由于人才的匮乏和财政的拮据,新式的法院和近代的司法制度无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提出,是面对当时司法环境的无奈之举,而其实质依旧是传统司法体制的枯树新芽,但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无疑背离了近代司法文明之基本要求,有损独立审判与司法公平正义之实现。然则,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有其历史之必然。当时,基层司法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并未发生本质改变,传统解纷方式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可见,面对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曲折之路时,必须重视观察和反思基层司法之现实需求,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和穿梭之中继续寻找合理之进路。 

【文章来源】: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47(03)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之前史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之实践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之流弊
四、县知事兼理司法之反思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县知事兼理司法浅析[J]. 黄俊华.  云梦学刊. 2012(05)
[2]近代北京司法体系的变动与启示(1907-1937)[J]. 张淑娟.  北京社会科学. 2012(04)
[3]国民政府基层司法建设述论[J]. 蒋秋明.  学海. 2006(06)
[4]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J]. 吴永明.  民国档案. 2004(02)



本文编号:337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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