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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命权论安乐死之合法化

发布时间:2021-09-03 02:37
  安乐死是世界范围内富有争议的一个议题。中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开始了对安乐死的讨论。学者们之所以对安乐死有不同观点,归根到底缘于他们对生命的不同认识,对个人支配自己的生命的限度有不同认识。这些不同表现在宪法学上就是:公民个人是否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权,也就是公民是否有“求死权”。 文章第一部分在对安乐死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安乐死的定义应该是:身患绝症、肉体经受极大痛苦的濒死病人,在痛苦最小的情况下,安然的死亡;也指为实现这种死亡,医生所采取的措施。安乐死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类型;或者自愿安乐死、无意愿表示的安乐死和不愿意的安乐死三种类型。“植物人”不符合安乐死的主体条件,笔者主张用“植物人的尊严死”来称呼“植物人”的所谓的“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有两种意见:赞成和反对。双方各持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综观双方的意见,就会发现,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是对生命的态度的不同。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从宪法寻找根据,生命权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宪法思考基础。 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身生物性存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个人,不能是...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安乐死及其合法化争议
    (一) 安乐死的含义
    (二) 安乐死的分类
    (三)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
二、生命权——安乐死合法化的宪法思考基础
    (一) 概述
    (二) 生命权的内涵
    (三) 生命权的宪法依据
三、生命权的放弃
    (一) 公民处分生命权的方式
    (二) 生命权的放弃——“求死权”
    (三) “求死权”的要素
    (四) “求死权”的限制
四、生命权的保障
    (一) 国家的保护义务
    (二) 生命权保障的范围
    (三) 国家不能基于生命权的保护禁止安乐死
五、安乐死的立法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要求
    (一) 安乐死的国际发展趋势
    (二)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三) 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建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J]. 林来梵,季彦敏.  法商研究. 2005(04)
[2]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 张翔.  法学研究. 2005(03)
[3]安乐死立法双重问题的探讨[J]. 郑伟强,田圣斌.  求实. 2004(S4)
[4]安乐死问题的哲学诠释[J]. 李伟波.  襄樊学院学报. 2004(06)
[5]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 刘三木,汪再祥.  法学评论. 2004(06)
[6]安乐死的价值分析——应然与实然的无奈[J]. 陈彬.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4(03)
[7]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J]. 梁根林.  比较法研究. 2004(03)
[8]选择死亡:安乐死伦理证明与立法背景[J]. 何伦,林辉.  医学与社会. 2004(02)
[9]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J]. 李玲芬.  湖北社会科学. 2004(03)
[10]关干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若干理念辨析[J]. 李义松.  法治论丛. 2003(06)



本文编号:338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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