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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惩贪肃贿的角度看中国古代关于“六脏”罪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1-09-07 05:49
  “六赃”是我国古代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盗窃、强盗、贪污等罪名的概括表达。它是一个囊括了严重有损于国计民生的重要犯罪的罪名。我国古代,惩贪肃贿的法律规定繁杂,法律实践丰富,法律理论也较发达,本文鉴于篇幅所限及论文主旨所在,故另辟蹊径,试从惩贪肃贿的角度着手,分四个部分考察中国古代关于“六赃”罪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等内容,以期对当今反腐,能有所借鉴。第一部分,阐释“六赃”的含义。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唐律首置“六赃”罪名,用以惩罚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以及坐赃,为后代所沿用。第二部分,阐释“六赃”罪名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夏朝“贪以败官为墨”就是关于官吏贪污的规定。这应该是中国古代“六赃”罪名的滥觞。商朝建立后,为惩治国家官员的职务犯罪,定“三风十愆”罪。西周《吕刑》则规定了“五过之疵”。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相关的成文法规定。这一时期,“六赃”罪名所涉的内容主要见诸于战国时期李悝编撰的《法经》。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六赃”罪,制定了系统严格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并且将官箴法律化,呈现出系...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一、 “六赃”定义
    (一) “赃”的含义
    (二) 何谓“六赃”
二、 “六赃”罪名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一) 先秦时期
        1. 夏商周时期——零星散见
        2. 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规定
    (二)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1. 秦汉时期——系统严格化
        2. 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的努力
    (三) 隋唐
        1. 隋代——承前启后
        2. 唐代——正式定型
        3. 五代时期——无所建树
    (四) 宋辽金元时期
        1. 宋代——严惩盗贼宽纵官吏
        2. 辽金夏元时期——立法努力司法严厉
    (五) 明清代
        1. 明代——重典治世
        2. 清代——因袭明制
三、 三朝“六赃”罪名之比较
    (一) 唐宋之比较
    (二) 唐明之比较
四、 研究“六赃”罪名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历史意义
    (一) 固有的历史局限性
        1. 法律本身的矛盾——平等与特权并存
        2. 专制制度的局限——皇权与法律的较量
        3. 历代立法的失败——前期清明与后期混乱的现实
    (二) 积极的现实意义
        1. 以法治吏——制度严密使之不能贪
        2. 厉行监察——惩前毖后使之不敢贪
        3. 高薪养廉——衣食无忧使之不必贪
        4. 提倡官箴——道德约束使之不愿贪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J]. 张俊霞,付俊华.  河南社会科学. 2000(05)
[2]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中的合理性因素[J]. 袁礼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00(07)
[3]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惩贪[J]. 邱远猷.  淮北煤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01)
[4]试论中国古代的反贪立法[J]. 黄启昌.  中国史研究. 1999(01)
[5]中国古代反腐惩贪法律制度述要[J]. 徐晓光,路保均.  现代法学. 1998(04)
[6]中国专制王朝由廉转贪的定律[J]. 高积顺.  河北法学. 1996(06)
[7]试论中国封建王朝的谏诤制度及对君权的制约机制[J]. 江兴国.  政法论坛. 1996(03)
[8]惩贪肃贿法制的历史考察[J]. 张建国.  中外法学. 1995(06)
[9]清律惩贪条款辨析[J]. 郑秦.  政法论坛. 1992(02)



本文编号:338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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