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法律的功利主义倾向
发布时间:2021-09-23 08:37
宋代法律以其鲜明的功利主义倾向在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页,在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宋代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民商事立法最为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对私有权的认可和个人权利的尊重也使两宋法律不同与以前乃至以后的任何一朝的封建法律。而这一切正是两宋时期独特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地缘环境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试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宋代法律的功利主义表现入手,分别从民商事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以及法律形式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阐明宋代法律在制度设计上极具功利主义倾向的客观事实,通过“摆事实”的方法说明在功利主义思潮影响下,宋代法律所呈现出的鲜明功利主义色彩。第二部分:对宋代法律所呈现出的功利主义倾向进行原因分析,分析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对法律制度本身,而将探索的角度扩展到当时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甚至是人本身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突出当时当地的特殊社会背景在形成宋代法律的功利主义色彩这一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在上文对宋代法律功利主义的表现及形成原因的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一功利主义倾向对当时当地法律发展方向的影响及拨动,指明宋代法律的功利主...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宋代法律的功利主义表现
(一) 民商事法律方面
(二) 刑事立法方面
(三) 诉讼法律方面
(四) 法律形式方面
二、宋代法律功利主义倾向的原因分析
(一) 统治危机的长期存在
(二) 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 义利观的转变与功利主义学派的兴起
(四) 士族门阀制度的崩溃和庶族士大夫阶层的勃兴
三、宋代法律功利主义倾向的影响
(一) 普通民众法律心理的改变
(二) 国家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三) 司法教育体制的成熟与司法官员选拔制的完善
(四) 司法实用技术的发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宋代经济: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首次启动[J]. 葛金芳.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5(01)
[2]宋格初探[J]. 吕志兴. 现代法学. 2004(04)
[3]“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J]. 戴建国. 历史研究. 2004(04)
[4]两宋法律思想的变革及其特点[J]. 赵晓耕.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2)
[5]唐宋之际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及其对文化思想领域所产生的影响[J]. 漆侠.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0(01)
[6]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J]. 陈景良. 法学研究. 1998(04)
[7]宋代经济法制初探[J]. 宋小维.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8(03)
[8]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J]. 沟口雄三,汪婉. 国外社会科学. 1998(01)
[9]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J]. 邓建鹏. 中外法学. 2003 (06)
本文编号:3405392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宋代法律的功利主义表现
(一) 民商事法律方面
(二) 刑事立法方面
(三) 诉讼法律方面
(四) 法律形式方面
二、宋代法律功利主义倾向的原因分析
(一) 统治危机的长期存在
(二) 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 义利观的转变与功利主义学派的兴起
(四) 士族门阀制度的崩溃和庶族士大夫阶层的勃兴
三、宋代法律功利主义倾向的影响
(一) 普通民众法律心理的改变
(二) 国家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三) 司法教育体制的成熟与司法官员选拔制的完善
(四) 司法实用技术的发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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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宋代经济: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首次启动[J]. 葛金芳.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5(01)
[2]宋格初探[J]. 吕志兴. 现代法学. 2004(04)
[3]“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J]. 戴建国. 历史研究. 2004(04)
[4]两宋法律思想的变革及其特点[J]. 赵晓耕.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2)
[5]唐宋之际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及其对文化思想领域所产生的影响[J]. 漆侠.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0(01)
[6]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J]. 陈景良. 法学研究. 1998(04)
[7]宋代经济法制初探[J]. 宋小维.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8(03)
[8]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J]. 沟口雄三,汪婉. 国外社会科学. 1998(01)
[9]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J]. 邓建鹏. 中外法学. 2003 (06)
本文编号:340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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