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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辨析

发布时间:2021-10-14 07:40
  本文通过对一起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进行辨析,分析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规的非法(无证)行医行为,并讨论了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此类案件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问题,以期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20,27(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概念界定
2 案情简介
3 思考与分析
    3.1《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
    3.2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无证)行医行为
    3.3 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修改后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探讨[J]. 李蕾蕾,吴晓东,王文东.  中国卫生法制. 2018(05)
[2]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研究与实践[J]. 张丽君,季建刚,王键,归国平.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6(02)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J]. 范稷.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6(05)
[4]非法行医管理探讨[J]. 吴跃时.  浙江预防医学. 2006(10)

硕士论文
[1]打击非法行医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D]. 凌妍.华东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43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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