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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DPR中数据可携权对中国的借鉴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7 01:52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起开始施行,其对于增强数据主体权利、促进欧盟地区的自由竞争与发展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数据可携权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入的一项新型权利,由欧盟长期的立法规范演化而来,以副本获取权和副本转移权为核心内容,对加强数据主体权利、促进行业数据传输格式标准的建立具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可能会损害有价值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造成隐私和数据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合规成本。我国处于信息技术发展的高速时期,对于数据保护愈发重视,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应当如何借鉴,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文章来源】: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19,9(02)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GDPR数据可携权立法演进
    2.1 立法起源
    2.2 正式提出
    2.3 全面实施
3 GDPR数据可携权内容
    3.1 副本获取权
    3.2 副本转移权
4 GDPR数据可携权的影响
    4.1 有利影响
        4.1.1 加强数据主体权利
        4.1.2 促进行业数据传输标准的建立
    4.2 不利影响
        4.2.1 数据转移可能会损害有价值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
        4.2.2 造成隐私和数据安全风险
        4.2.3 提高企业合规成本
5 GDPR数据可携权中国可借鉴性研究
    5.1 中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
        5.1.1 欧盟数据可携权不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执法规范
        5.1.2 我国数据保护相关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5.1.3 我国数据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5.2 数据可携权对我国立法建设的启示
        5.2.1 加快数据保护法律建设
        5.2.2 数据保护需平衡个人隐私权与企业发展
        5.2.3 健全数据保护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数据可携带权:结构、归类与属性[J]. 李蕾.  中国科技论坛. 2018(06)
[2]欧盟数据可携权立法评析[J]. 苗振林.  许昌学院学报. 2018(05)
[3]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王达,伍旭川.  金融与经济. 2018(04)
[4]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案》的影响与对策[J]. 桂畅旎.  中国信息安全. 2017(07)
[5]欧盟数据可携权评析[J]. 高富平,余超.  大数据. 2016(04)
[6]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J]. 倪东辉,程淑琴.  华东经济管理. 2013(02)

硕士论文
[1]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上的数据可携权研究[D]. 张哲.西南政法大学 2017
[2]欧美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D]. 关伟明.广西大学 2014
[3]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改革及启示[D]. 刘敏敏.西南政法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44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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