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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20 07:05
  行政行为无效是违法性最高程度的表现,只有极其严重的瑕疵才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为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提供了规范基础,它包含兜底式条款与列举式条款。兜底式条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无效理由是,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瑕疵必须同时具有"重大"与"明显"两个特征。列举式条款则包含行政行为绝对无效理由与无效消极范围的具体情形,只要行政行为符合至少一项绝对无效理由即可认定为无效;与此相反,只要行政行为符合至少一项消极范围中情形即不可认定为无效。 

【文章来源】: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0,(03)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拒绝权视角下的无效行政行为[J]. 张青波.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3)
[2]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J]. 王贵松.  法学研究. 2018(06)
[3]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与程序规则[J]. 张祺炜,金保阳.  人民司法(应用). 2017(07)



本文编号:344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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