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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重启的容许性——基于王建设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7 20:44
  行政行为作出并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请救济的,即不可再行诉讼。面对诉讼困局,王建设案中的原告采取了一种迂回策略:向原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行为,对此,域外普遍有行政程序重启制度予以应对,而我国因欠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程序重启应否容许成为难题,以致产生迥异的司法判决。理论上,行政高效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不足以成为申请程序重启的阻却理由,行政法治原则的高阶性为申请程序重启提供了根据。规范上,即便没有明确的赋权性规范,但借助解释技术,义务性规范也存在容纳程序重启申请权的空间。另外,应摒弃将"不予答复处理"和"驳回申请决定"界定为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做法,容许其可诉,但应为之设定必要的限度。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与方法论的澄清
    (一) 基本案情
    (二) 方法论的澄清
二、行政程序重启申请容许性的裁判思路
    (一) 裁判思路的差异与评价
        1.完全否定说
        2.完全容许说
        3.有条件容许说
    (二) 理论上申请重启程序的阻却事由与容许性
        1.程序重启申请的阻却事由
        2.容许的理由
三、规范上程序重启申请的容许性
    (一) 正当程序原则不能作为申请程序重启的依据
    (二) 义务性规范与行政程序重启申请权的解释路径
        1.义务性规范与程序重启申请权的解释难题
        2.两种其他解释路径
四、行政程序重启处理决定的可诉性
    (一) 否定可诉性的理由
    (二) “不予答复或者驳回申请决定”的可诉性
    (三) 可诉性的限度
五、代结语:王建设案可以外推适用的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J]. 章剑生.  政治与法律. 2017(12)
[2]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判定——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评释[J]. 章剑生.  交大法学. 2017(02)
[3]程序性行政行为及其司法救济——对一起具体案件的评析[J]. 杜国强.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7(02)
[4]从经验回归逻辑:请求权理论在行政法中的扬弃——从最高人民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楔入[J]. 朱新力,徐风烈.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7(01)
[5]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J]. 杨登峰.  中国法学. 2014(03)
[6]论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及其强度——以合法性否定判决为侧重[J]. 江国华,张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1)
[7]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J]. 徐以祥.  法学研究. 2010(06)
[8]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意义——以授益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为基点的考察[J]. 刘飞.  法学研究. 2010(06)
[9]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J]. 鲁鹏宇,宋国.  行政法学研究. 2010(03)
[10]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J]. 卢晖临,李雪.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1)



本文编号:346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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