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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总统制的初创:1925年民国宪法草案的政体设计

发布时间:2021-12-16 16:53
  在1925年民国宪法草案的政体设计中,总统由独立选举方式产生,权力也进一步增强,特别是确认了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权力与立法权,包括解散国会权、紧急命令权、修宪提议权等,其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在总统与内阁权力关系上,总统居于主导与支配地位,符合半总统制政体行政权分享的原则。行政与立法权力关系的设计,体现为民国议会对总统与国务员的弹劾权、议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权以及总统的解散议会权。宪法草案半总统制政体模式的选择,不仅是宪政学理的设计结果,还与北京临时执政府主导制宪、制宪者对民初宪政制度实践的经验反思以及魏玛共和国宪法影响等因素有关。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1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总统选举及其权力变化
二、行政权力的内外结构设计
    (一)总统与内阁的权力关系
    (二)行政与立法的权力关系
三、半总统制的政体选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内阁制、总统制还是半总统制——民国宪法史上的政体之争[J]. 聂鑫.  法学. 2013(10)
[2]魏玛宪法在中国的传播[J]. 邓丽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03)



本文编号:353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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