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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副实融资融券合同的认定——基于不同裁判标准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1-15 19:46
  不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主体借助其他合同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实质上具有融资融券合同特征的合同,逃避金融监管,加大了金融市场风险。对此类案件,司法审判结果不尽相同。究其根源,在审判中应用了不同的审判思维:形式主义审判思维和实质主义审判思维。名不副实融资融券合同认定中,应当应用实质主义审判思维,从合同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性质以及效力,并考量立法目的以及公共利益基础上进行审判。同时,在实质主义审判中也应当注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平衡公权与私权两者关系,力争最大限度内实现私权利保护。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名不副实融资融券合同认定的不同标准及典型案例
二、对典型案例的对比评析
三、名不副实融资融券合同认定—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
(一) 司法审判争议产生原因探析
(二) 司法审判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趋势
1. 近代西方社会司法实践发展来看, 法律思维经历了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发展过程。
2. 我国司法实践逐渐重视应用实质主义法律思维。
3. 金融纠纷特征决定了司法裁判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
(三) 名不副实融资融券合同公权干预的必要性决定了其实质主义审判
四、实质主义审判应当注重公权干预的边界
五、对名不副实融资融券案件审理的建议
(一) 名不副实融资融券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 “名不副实”融资融券合同效力的判定以及责任分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现代法治中的权力与意思自治[J]. 于景成,王景斌.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2]融资融券、投资者情绪与市场波动[J]. 巴曙松,朱虹.  国际金融研究. 2016(08)
[3]民间场外配资纠纷司法解决途径[J]. 刘笛.  知识经济. 2016(03)



本文编号:35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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