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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精神

发布时间:2022-01-17 07:52
  与父权本位的传统家庭模式相比,夫妻关系成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的核心,这种转变虽然顺应时代潮流但也引发出一系列中国特色的婚姻家事法律问题,造成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类案件法理与人情之维谷。为调和实践中婚姻家事类案件存在的传统与现代、民间文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与对立,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律立法历程,关注其中立法精神的变化与原因,对比古今差异并总结传统婚姻家事法律立法在立法技术、内容精神,以期给予现代婚姻家庭立法与司法实践一些启示。 

【文章来源】:福建茶叶. 2020,42(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古代婚姻家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立法精神的变化及原因
    (一)夫妻身份地位的变化
        1. 先秦及以前
        2. 汉代法律儒家化以后
    (二)传统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
    (三)家庭财产制度
三、古代婚姻家庭法律立法变迁之启示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责任、和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优秀传统的史鉴价值[J]. 吴秋红.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9(01)
[2]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完善研究——兼以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为学术视点[J]. 陈苇,董思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3]婚姻家庭立法的同一性原理——以婚姻家庭理念、形态与财产法律结构为中心[J]. 金眉.  法学研究. 2017(04)
[4]家事事件程序立法研究[J]. 周晓霞.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0(04)



本文编号:359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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