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中“不坐”条款研究——以当代刑法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1-18 20:16
《大明律》中的"不坐"条款仅仅是表达出罪的术语之一,这与现代刑法迥异。究其原因,是现代刑法理论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犯罪理论,并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对出罪进行了更为简明的限制。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进行无罪推定,这意味着任何人都预设为无罪,而不是居于有罪与无罪的中间地段。入罪成为了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的核心任务,只要不能入罪,则当然推定为无罪。但古代对于人更多是一种"圣人—常人—罪人"的动态划分,人通常处于待评价地位,并非简单不入罪就必然无罪的状态,为此就需要有细致的出罪规定。《大明律》详细规定出罪的立法模式,这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而言,出罪规定可以补充单纯入罪不足,且更加彰显刑法的谦抑性。这是我国刑法文化的优良传统,理应得以研究与发扬。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2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缺乏意思联络不成立共犯
犯意不足
无法益侵害性
“不坐”条款蕴含的当代价值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唐律疏议》“与同罪”条款分析[J]. 张田田. 学术研究. 2014(04)
[2]论刑法的谦抑性[J]. 张明楷.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4)
本文编号:3595517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2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缺乏意思联络不成立共犯
犯意不足
无法益侵害性
“不坐”条款蕴含的当代价值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唐律疏议》“与同罪”条款分析[J]. 张田田. 学术研究. 2014(04)
[2]论刑法的谦抑性[J]. 张明楷.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4)
本文编号:35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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