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的准确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23 14:35
<正>【裁判要旨】暴力袭警,行为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具有合法性,行为手段包含暴力要素,造成人身权受到侵害或者交通堵塞、扰乱公共秩序、公务活动无法开展等危害后果,并结合案发时间、地点、次数、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认定。案号一审:(2018)京0112刑初854号二审:(2019)京03刑终187号【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圣春永、王海洋、胡玉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圣春永因货车超载等问题与通州交通支队交警李思博发生冲突。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暴力袭警的认定条件
1. 犯罪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
2. 犯罪手段需为暴力手段或包含暴力因素的危害行为。
3. 造成的危害后果极为严重。
4. 执行职务行为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人行为的具体认定
本文编号:3604550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暴力袭警的认定条件
1. 犯罪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
2. 犯罪手段需为暴力手段或包含暴力因素的危害行为。
3. 造成的危害后果极为严重。
4. 执行职务行为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人行为的具体认定
本文编号:360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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