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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4 16:59
  朗·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他提出的法律的道德性与社会程序论等著名理论不仅对 20 世纪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及自然法的复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现今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出于资料的限制,目前国内对这些理论的研究还很不全面,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本文在参考了大量外文资料的基础上,试图对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与梳理,希望能够为我国法理学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引入新的研究视角,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 前言部分简单地介绍了富勒提出的几项主要理论以及我国目前对这些理论的研究状况,并分析了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对现今的法学研究及法治建设的指导价值。 第一章主要是对富勒生平的介绍。文章将他的思想历程为四个阶段,结合每个阶段的时代背景与富勒的人生经历,介绍了富勒的新自然法学理论的萌芽、发展及完善的整个过程,并对其主要学术成果做了简单的梳理。 第二章介绍的是关于法律道德性的理论。首先通过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法律的效力标准与法与道德关系两个问题上的分歧,揭示出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上的不同;继而在批判实证...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言
一、富勒的思想历程与学术成果
    (一) 初露锋芒的早期教学生涯(1926-1939)
    (二) 盛名之后的实践阶段(40 年代—50 年代初)
    (三) 唇枪舌剑的论战时期(50 年代中期一60 年代初)
    (四) 功成身退后的晚年活动(60 年代末)
二、法律的道德性—争议与结论
    (一) 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的两大争议
        1、法律的效力标准--渊源还是内容
        2、法律与道德--分离还是一致
    (二) 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
        1、法律的目的性
        2、法律的正当性
    (三) 富勒的法律道德性理论的价值
三、手段与内在目的混合体—社会程序学
    (一) 新社会秩序学--“尤诺米克”
    (二) 基本的秩序性程序分析
        1、日常习惯性的互动(customary interacting)
        2、合同(contractual ordering)
        3、民主立法(democratic legislating)
        4、行政管理指令(administrative of managerial direction)..
        5、(民事)裁判(adjudication and arbitration)
        6、基本程序间的联系
    (三) 富勒的社会程序学的价值与局限
四、富勒的贡献与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试析富勒新自然法学的方法论特征[J]. 孔玲.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5)
[2]哈特的法律思想述评[J]. 曾莉.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04)
[3]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J]. 严存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5)



本文编号:360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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