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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的司法制度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2-08-08 19:02
  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光辉篇章。根植于其时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土壤,唐朝法制特别是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也成为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极为辉煌的一页。本文以唐朝前期司法制度为着眼点,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全面梳理,力图将唐朝前期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面挖掘并展示出来,探讨其中仍具有现代意义的积极因素。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机构体制
    (一)中央司法体制
    (二)地方司法体制
二、司法勘验制度
    (一)“五听”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二)慎重对待证人证言,据众证定罪
    (三)重视物证
三、司法诉讼制度
四、司法审判制度
    (一)明确案件管辖
    (二)明确回避等制度
    (三)严格规范审判期限
    (四)据证定罪,疑罪从赎
五、司法执行制度
    (一)依法执行
    (二)死刑复核制度
    (三)完善录囚制度
        1.皇帝亲自录囚。
        2.皇帝遣使录囚。
        3.地方主官定期录囚。
    (四)狱政制度
        1.男女分开关押。
        2.规范所戴刑具。
        3.严禁携带禁物。
        4.严厉打击越狱、劫囚。
        5.适当照顾狱囚生活。
六、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唐律立法体例的实证分析——以“不用此律”的表述为中心[J]. 刘晓林.  政法论坛. 2016(05)
[2]略论唐代的坐赃罪及其执行[J]. 吉健.  世纪桥. 2007(01)



本文编号:36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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