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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国司法类型的再思与重构——以韦伯“卡迪司法”为进路

发布时间:2022-12-08 20:43
  韦伯关于传统中国"卡迪司法"的论断,在学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迄今仍未取得共识。为了彰显现代欧陆法律和司法的独特性,韦伯运用了"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以"卡迪司法"为概念工具,分析了传统中国司法的类型要素,将其归入"卡迪司法"类型。沿着韦伯的进路,昂格尔、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学者进行了拓展性的考察,提出了传统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新类型和新解释。清代司法的类型可以基于四个关键因素来建构:第一,清代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其特点是以情理为正当性基础,法律规则具体化和细则化。第二,家产君主制与官僚制构成的政治架构,对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三,司法官员的类型与知识结构,决定了司法实践的风格。第四,自理词讼与审转案件的区分,主要是程度上的差异,而非性质上的不同,其司法理念和目标是贯通的。据此,清代中国可以视为"情法两尽"的司法类型,这一判断也符合清人的自我认知。 

【文章页数】:23 页

【文章目录】:
一、“卡迪司法”:问题背景与研究方法
    (一) 韦伯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旨趣
    (二) 韦伯的研究方法:理想类型
二、“卡迪司法”:类型特征与参照对象
    (一) 韦伯“卡迪司法”原型的考察
    (二) 韦伯对于传统中国“卡迪司法”的论述
    (三) 韦伯“形式理性”的法律与司法
三、建构清代司法类型的其他努力
四、“情法两尽”:重构清代的司法类型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法学之问题——中国法律知识谱系的梳理[J]. 舒国滢.  清华法学. 2018(03)
[2]“非规则型法”:贡献、反思与追问[J]. 王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3]19世纪德国“学说汇纂”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基于欧陆近代法学知识谱系的考察[J]. 舒国滢.  中外法学. 2016(01)
[4]内结与外结:清代司法场域的权力游戏[J]. 徐忠明.  政法论坛. 2014(01)
[5]明清时期的“依法裁判”:一个伪问题?[J]. 徐忠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1)
[6]失礼的对话:清代的法律和习惯并未融汇成民法[J]. 巩涛,邓建鹏.  北大法律评论. 2009(01)
[7]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J]. 高鸿钧.  政法论坛. 2006(05)
[8]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J]. 张伟仁.  现代法学. 2006(05)

博士论文
[1]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之评析[D]. 程苗.吉林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7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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