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7-05-1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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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内容,显示了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离婚制度的根本宗旨所在,构成了决定婚姻归宿和命运的原则性界限,是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的主线,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围绕这一中心运行。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并对婚姻关系当事人处理离婚问题提供指引和进行规范。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列举了若干具体情形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虽然这样的规定符合了离婚起因多样性的特点,体现了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使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科学的界定,具有一定先进性,顺应了现代社会离婚法的发展趋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变化、发展,原来的法律条文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必定会日益暴露出来,现行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也是如此。“.感情”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以及浓厚的主观色彩和深层次的隐秘性,使得婚姻当事人对其往往也只能意会而无法言传,作为外人的法官更是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难以把握,造成在司法过程中创设法律,以至于相同的案件出现不同的结果,使法律失去了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不断充实和完善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相关立法,对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针对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对比国外立法例,对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之不足进行分析,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今后修改现行《婚姻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共25000余字。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二个案例,指出在我国离婚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障碍及原因,并列举一些通常的做法,由此引出对现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规定的思考,说明对其予以完善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域外立法例之考察与评析。通过介绍两大法系的部分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两地区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分析其所采用的不同立法模式及立法原则的利弊,作为改进和完善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参考。 第三部分是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考察及评析。介绍我国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发展和变化,客观分析我国现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价值及存在的问题,探寻对其予以完善的思路。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建议。借鉴域外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意见。建议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判决离婚 法定理由 比较评析 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0.5;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s8-10
- 目录10-12
- 引言12-13
- 一、问题的提出13-17
- (一)典型案例13-14
- (二)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14-17
- 1. “感情确已破裂”证明难14-15
- 2. 起诉离婚次数的影响15-16
- 3.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阻却适用16-17
- 二、域外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立法例的考察与评析17-25
- (一)域外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立法例的考察17-23
- 1. 法国立法例17-18
- 2. 德国立法例18-19
- 3. 美国立法例19-21
- 4. 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例21-23
- 5.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23
- (二)域外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立法例的评析23-25
- 1. 立法模式23-24
- 2. 立法原则24-25
- 三、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考察与评析25-33
- (一)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历史演变的考察25-28
- 1.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形成初期26
- 2.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发展定型时期26-27
- 3. 21世纪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27-28
- (二)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现状与评析28-33
- 1.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现状28-29
- 2. 现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缺陷29-33
- 四、完善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建议33-37
- 1. 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33-34
- 2. 设立阻却事由及苛刻条款34-35
- 3. 区别有无子女,分层次对待离婚案件35-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0
- 致谢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陈苇;冉启玉;;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J];河北法学;2009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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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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