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社会的治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分析视角
发布时间:2024-02-07 06:08
法治、自治和德治作为三种治理模式,彼此存在较强的内在关联,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重要保障,三者融合是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不仅要具备事实性,也要具备有效性,有效性的获取需要经过必要的商谈程序。在事实性和有效性分离的形式法治状态下,法律的有效性不足、民众自治空间有限、德治运行成效不佳,复杂社会治理陷入困境。对此,在大力推动社会自治和倡导德治传统的同时,需要推动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通过必要的民主商谈、道德商谈和强化行政权的监管,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赋予自治更大的空间,保障德治的有效运行,推动复杂社会走向善治。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复杂社会治理的三种模式:法治、自治、德治
二、形式法治下的社会治理: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分离
三、实质法治下的社会治理:事实性、有效性和正当性的重合
(一) 强化民主商谈, 充分吸纳民意, 增强法律的有效性
(二) 推进道德商谈, 增强法律的正当性, 推动法治和德治共同进步
(三) 完善行政权监管, 增强法律的合法性, 保障自治的有效运行
本文编号:389689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复杂社会治理的三种模式:法治、自治、德治
二、形式法治下的社会治理: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分离
三、实质法治下的社会治理:事实性、有效性和正当性的重合
(一) 强化民主商谈, 充分吸纳民意, 增强法律的有效性
(二) 推进道德商谈, 增强法律的正当性, 推动法治和德治共同进步
(三) 完善行政权监管, 增强法律的合法性, 保障自治的有效运行
本文编号:389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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