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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诉权保障与《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佩希施泰因案件述评

发布时间:2024-07-03 00:24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案件源起
2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要旨
    2.1 裁判适用的准据法
    2.2 当事人能否放弃寻求司法救济以及公开审判的权利
    2.3 瑞士政府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
    2.4 CAS是否是“独立而公正的审判机关”
    2.5 CAS的仲裁程序是否应当公开审判
3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
    3.1 CAS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
        3.1.1 国际滑联反兴奋剂规则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并非国际法律规则
        3.1.2 相关国家反兴奋剂法律并未规定强制体育仲裁制度
        3.1.3 CAS的法律人格决定了其并非依法设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3.1.4 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单方强制设立的仲裁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
        3.1.5 CAS并非依据国家或国际法律设立的审判机关
    3.2 CAS是否是独立而公正的审判机关
4 改革永无止境:CAS的未来
    4.1 让兴奋剂处罚纠纷仲裁制度成为法定仲裁制度
    4.2 改革ICAS与CAS的人员构成与首席仲裁员的任命方式
    4.3 CAS必须公开审判,公开裁决书
5 结语



本文编号:40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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