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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中的处断:再探明代妇女的财产权——以契约文书和州县判例为例

发布时间:2024-11-02 22:12
   财产权体现在家事的处断中。明代妇女在丈夫不在家时享有田产处分权。明中叶定例,寡妇可以承继故夫财产"卖产自赡",实践中能否贯彻,要视其是否有儿子傍身,制度也通过赋予寡妇受限制的自主择继权来给予保障。寡妇对丈夫遗产通常拥有终身收益权,她的权利与子辈的财产权相互限制,以保证财产在家庭乃至家族内部的流动与增值。律条虽规定寡妇改嫁净身出户,但带走自己妆奁乃至夫家部分财产,似乎也是民间习惯。古代司法官调处家庭财产的智慧对今天也有借鉴意义。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丈夫在世:财产处分的“夫妻一体”
    (一) 同居夫妻:丈夫多单独署名卖产契约
    (二) 共财不同居:妻子迫于生计可单独处分田宅
    (三) 丈夫病重:妻儿同签契约, 保证交易安全
三、丈夫离世:寡妇如何保有财产
    (一) 倚仗遗嘱和亲子, 寡妇继承权或得落实
    (二) 实践倒逼制度:“卖产自赡”与受限制的自主择继
四、寡居:保证生活与财产向下流动
    (一) 遗嘱赋予寡妇优先处分权
    (二) 母子同签契约, 财产用于正途
    (三) 司法实践认可寡母与嗣子处分权相互限制
五、归宗、改嫁:带走嫁妆甚至部分夫产
六、结论



本文编号:40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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