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近代中國基層民事傳訊制度的演變——以龍泉司法檔案爲例

发布时间:2025-01-19 15:00
   傳訊制度的梳理對於解讀龍泉司法檔案意義重大。清代,民事審判的傳訊事務以差票公文的形式由差役執行並負責。民國初年,傳訊制度没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基層審判機構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浙江省龍泉縣在1916年以前仍沿襲清代差票公文形式並由承發吏執行,但承發吏逐漸不爲被傳人是否到庭應訊負責。1916年以後出現了專用傳票,現代民事傳訊制度開始形成,但由於實行傳訊收費制度且費額較高,造成明顯弊端。清末形成的廢法《刑事民事訴訟法》與《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是民國初年司法實踐中探索傳訊制度的重要依據。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清代的信票傳訊制度
二、民國初年傳票的沿襲與變異
    (一)1912年執法科時期
    (二)1913年審檢所時期
    (三)1914—1915年縣知事兼理時期
三、專用傳票的出現與現代民事傳訊制度的最終確立
四、傳訊制度轉型對訴訟的影響
餘論



本文编号:402913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402913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df5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