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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妇女的守寡与再嫁

发布时间:2017-05-30 11:05

  本文关键词: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妇女的守寡与再嫁,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由于古代妇女的生活空间主要局限于家内,因此婚姻问题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而研究婚姻问题最受人注意的又是守节与再嫁问题。两宋是理学产生并逐渐确立的时代,程伊川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惊人之语引来了无数抨击的同时也使得学者们普遍比较关心南宋妇女的守寡与再嫁问题。本文即试从法史角度,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依托,对南宋守寡与再嫁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问题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考察与剖析。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守寡的法律效果,从对亡夫财产的权利和为亡夫立嗣的权利两方面,讨论了守寡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的种种权益和受到的诸多限制;第二部分再嫁的法律效果,分身份方面的效果和财产方面的效果两个大的方面对再嫁妇女权利的得失进行考察,其中,对寡妇再嫁时是否可以将妆奁田带走随嫁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将守寡与再嫁妇女的法律权益,置于宋代宗法家族社会的大背景下和宗法家族伦理的框架下进行分析和考察,认为《清明集》中有关守寡和再嫁妇女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则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家族“伦理法”特色,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这一基本特质和基本精神有助于我们对相关法律规范背后的立法意图和思想文化根源的理解。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南宋传统宗法社会下,守寡和再嫁妇女法律权益的多寡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但是从权利设立的目的和行使状况来看,守寡和再嫁妇女享有的诸种权利大多是为使其更好地为夫宗尽义务而设,夫族的整体利益是第一位的,在此前提下,权利多寡的变化和守寡与再嫁的差异,都并不能作为判断妇女财产权利和地位高低发生根本变化的标准。就寡妇自身利益而言,其所获得的认同和保障仅是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已,寡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本不能成正比。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守寡与再嫁妇女的地位仍然是相对低下的。
【关键词】:守寡 再嫁 宗法 家族 伦理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9;K245
【目录】:
  • 内容提要4-6
  • 前言6-9
  • 一、守寡的法律效果9-22
  • (一) 对亡夫财产的权利9-18
  • 1、承继权9-11
  • 2、管业权11-12
  • 3、处置权12-16
  • 4、遗嘱权16
  • 5、受赡养权16-18
  • (二) 为亡夫立嗣的权利18-22
  • 1、为亡夫立嗣的权利18-19
  • 2、立嗣权行使的限制19-22
  • 二、再嫁的法律效果22-36
  • (一) 身份方面的后果22-26
  • 1、与故夫之关系22-23
  • 2、与故夫亲属之关系23-25
  • 3、与故夫子女之关系25-26
  • (二) 财产方面的后果26-36
  • 1、丧失对前夫财产的权利26-28
  • 2、代管随嫁子女所承父分财产的权利28-29
  • 3、对妆奁田等随嫁资财的权利29-36
  • 三、宗法家族伦理框架下的分析36-43
  • 1、注重维护夫宗家族的整体利益40-41
  • 2、寡妇生存权得到保护的前提是其有利于家族整体利益41
  • 3、从家族的内部关系看,维护其秩序的是儒家那套尊卑长幼有序的伦理纲常原则和制度41-43
  • 结语43-44
  • 参考书目44-47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刘莎;从法律层面看宋代妇女再嫁问题[D];吉林大学;2011年

2 李侦观;宋代士人婚姻观念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1年

3 位雪燕;元代汉族平民妇女家庭生活研究[D];西南大学;2008年

4 于辉;宋代家族女性财产继承权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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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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