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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07-26 13:17

  本文关键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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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派遣是普通劳动用人方式的有效补充形式,也是在许多行业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用工方式。法律规制的对象为劳务派遣,常被称为劳动用工或短时用工。其定义是,劳务派遣单位在基于劳动法律合同的基础上将其劳动者派遣到第三方用工单位以供其调用的行为.德国劳务派遣法在诞生之日起就面临诸多问题与冲突,经历多次劳动法改革影响后,随之而来的是转化欧盟指令影响与新社会形势的要求,使得德国立法者不得不再三对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自1972年本法颁布实行以来便一直处于变动和改革中,在这些新沿革的基础上,本法在赋予被派遣劳动者新权利的同时,也修订调整了原有权利,以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本文首先将简要介绍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其次讨论全文的核心问题。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两层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间的派遣合同法律关系。较之于普通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始终因受其机制、用工方式和工作时间的限制而在用工单位,即其实际工作场所和企业组织架构中处于弱势。为此德国立法者也进行了多方努力,在几轮法规修订中,试图加强和完善这种用工方式中劳动劳动保护。比如,短时劳动法律规定源自2009年3月2日颁布的《保障德国劳动与团结法》。更多的改革与变化则源自对2008年11月19日欧盟发布的《2008/104/EG劳务派遣指令》(下:欧盟劳务派遣指令/劳务派遣指令)的转化。其核心内容旨在保障劳务派遣与常驻雇员的平等对待原则,即《劳务派遣指令》第5条第1款之内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到三个主体: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其中,被派遣劳动者可是任一与劳务派遣单位缔结了劳务合同的劳动者,或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缔结了劳动关系、并旨在用工单位履行非独立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是依照劳动法和民法之一般条件在雇主和劳动者间成立的普通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缔结有相关的劳务派遣合同,而实质上在雇主指令权分离的基础上行使雇主指令权的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然而事实上。这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常常被用雇主和用工单位来规避普通固定用工方式中法律的诸多约束和限制。劳务派遣是否因修订和法律沿革而受到了更好的保障,尤其是在其劳动实际发生地用工单位中,是否真的受到了有效保障并且保障得以加强,其权利保护在更新后的法律机制中是否实质上得到提升,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 权利 改革 欧盟指令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51.6
【目录】:
  • 内容摘要3-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第一章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主体9-11
  • 一、劳动派遣者9-10
  • 二、劳务派遣单位10
  • 三、用工单位10-11
  • 第二章、合同各方间的法律关系11-22
  •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11-12
  •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12-14
  • 三、劳务派遣的概念变化14-19
  • (一) “经济从业性”14-16
  • (二) “临时性”16-19
  • 四、用工单位与劳务被派遣劳动者间的法律关系19-20
  • 五、小结20-22
  • 第三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22-42
  • 一、基于法律和劳动合同中对劳务派遣单位所享有的权利22-23
  • (一) 合同主要权利22-23
  • (二) 合同解除权23
  • 二、对用工单位享有的权利23-28
  • (一) 依《劳务派遣法》第10条在拟制时享有的广义权利23-24
  • (二)《劳务派遣法》第9条第1项拟制之前提条件24-28
  • 三、劳务派遣中的权利28-41
  • (一) 《劳务派遣法》第3a条之最低工资线28-30
  • (二) 《劳务派遣法》第13条的询问权30-32
  • (三) 《劳务派遣法》第13a条用工单位中空缺职位的知悉权32-34
  • (四) 《劳务派遣法》第13b条用工单位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权34-37
  • (五) 第14条之用工单位中的企业事务参与权37-41
  • 四、小结41-42
  • 第四章 《劳务派遣法》之新内容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权利的影响42-45
  • 一、《劳务派遣法》第10条意义上的“临时性”42
  • 二、《劳务派遣法》第13条42-43
  • 三、《劳务派遣法》第13A条43
  • 四、《劳务派遣法》第13B条43-44
  • 五、《劳务派遣法》第14条第2款的选举权44-45
  • 第五章 总结45-46
  • 参考文献46-48
  • 后记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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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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