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某、李某某玩忽职守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8-09 06:32
本文关键词:对张某、李某某玩忽职守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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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渎职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近年来,一些重特大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更是怵目惊心。然而,现行刑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主体及危害后果规定的模糊性,使得不同司法机关在查办具体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难以对渎职犯罪主体和损害后果进行准确把握和认定。本文以某县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张某、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为引子,提出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认定的两个问题,一是渎职犯罪主体认定问题,二是危害后果的认定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渎职犯罪处罚轻刑化现象。笔者运用历史、比较和社会调查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中渎职犯罪主体及危害后果规定的分析,结合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及自己多年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实践经验,对渎职犯罪主体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并就如何准确把握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如何遏制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提出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渎职犯罪 犯罪主体 危害后果 经济损失 轻刑化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0.5;D924.393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8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8-10
- 一、案情简介8
- 二、案件争议焦点8-10
- (一) 张某和李某某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主体要件8-9
- (二) 如何确定张某和李某某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10
- 第二章 渎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及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10-22
- 第一节 渎职犯罪主体认定问题10-16
- 一、法律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10-14
- 二、法学理论界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认识14
- 三、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某身份如何认定14-16
- 第二节 渎职犯罪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认定问题16-20
- 一、法律对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规定16-18
- 二、司法实务及法学界对渎职犯罪立案前挽回经济损失的认识18-19
- 三、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某行为危害后果的认定19-20
- 第三节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20-22
- 一、我市近年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说明20
-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原因分析20-22
- 第三章 渎职犯罪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建议22-26
- 第一节 适当拓宽渎职犯罪主体22-24
- 一、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主体规定存在的弊端22-23
- 二、对渎职犯罪主体立法完善的建议23-24
- 第二节 准确把握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及立法建议24-25
- 一、结合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来把握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24
- 二、结合犯罪形态来把握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24
- 三、立法建议24-25
- 第三节 遏制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25-26
- 一、完善制度,从制度上遏制渎职犯罪轻刑化25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减少渎职犯罪轻刑化25
- 三、正确认识渎职犯罪,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渎职犯罪轻刑化25-26
- 结语26-27
- 参考文献27-28
- 致谢2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志祥;关于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思考及立法建议[J];法商研究;2005年06期
本文编号:64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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