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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关问题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7-08-22 17:06

  本文关键词:“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关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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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product-by-process claim,以下简称为PBP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产品,但该产品的限定特征则是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在对该类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上以及对保护范围的确定上,一直存在争议的是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有何影响和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承担了我国专利申请审查工作,,其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具体化,《专利审查指南》将“PBP权利要求”解释为方法特征能否给产品带来新颖性取决于该方法是否能够给产品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带来不同,而不是取决于其工艺步骤本身是否区别于现有技术。人民法院承担专利权侵权诉讼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将“PBP权利要求”解释为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要考虑的,方法特征构成了对产品的限定,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为下级法院审判PBP权利要求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我国在专利审批阶段与侵权诉讼阶段对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并未统一。 不同国家和组织在解释“PBP权利要求”时所持的观点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存在“产品限定法”和“全部限定法”两种观点。如美国对于此类权利要求在不同阶段的解释是不同的,美国的审查指南(MPEP)对于“PBP权利要求”的解释一直采用的是“产品限定法”,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2009年的判决中对此类权利要求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整理和统一,使用“全部限定法”的观点解释该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欧洲专利局针对该类权利要求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有条件前提地采用“产品限定法”。在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确立的案例法中,也是与审查指南中采用一致的“产品限定法”判断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在“PBP权利要求”应当采取的立场是“疏堵结合”。一方面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严格限制“PBP权利要求”的采用,对于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只能用方法特征限定的,规定应直接撰写为方法权利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仍然存在的“PBP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查阶段维持“产品限定法”的现存观点,在专利侵权审判阶段采取“全部限定法”的观点来尽可能地缩小“PBP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引导申请人尽可能使用结构特征对产品进行限定或直接用方法权利要求来表述方法特征,这对“PBP权利要求”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本文针对“PBP权利要求”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对该类权利要求进行了规范,分析了我国现状的合理性,有利于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关键词】:专利 方法表征产品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71.2;D923.4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5
  • 目录5-6
  • 绪论6-7
  • 第一章 产品、方法以及“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7-10
  • 一、 产品、方法、及方法延及的产品7-8
  • 二、 “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两种观点8-10
  • (一) 产品限定法8-9
  • (二) 全部限定法9-10
  • 第二章 美国和欧洲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10-19
  • 一、 美国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10-14
  • (一)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10-11
  • (二) 美国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司法判决11-13
  • (三) 美国司法判决对后续诉讼以及专利审批的影响13-14
  • 二、 欧洲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14-17
  • (一) 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规定14-15
  • (二) 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判决15-16
  • (三) 欧洲专利局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观点的分析16-17
  • 三、美国和欧洲专利局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的比较17-19
  • 第三章 我国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19-22
  • 一、 我国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审查19-22
  • (一) 我国知识产权局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19-20
  • (二) 我国人民法院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20-21
  • (三) 我国审批阶段与侵权诉讼阶段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不同解释的影响21-22
  • 第四章 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完善建议22-25
  • 一、 外国存在“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不同解释的分析22
  • 二、 “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解释的完善建议22-25
  • (一) 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22-23
  • (二) “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适用与解释23-25
  • 结论25-26
  • 中外文参考文献26-28
  • 后记28-29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2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毛映红;;小议“方法限定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从美国CAFC大法庭最新判决谈起[J];知识产权;2009年06期



本文编号:7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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