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的法官法理学——透视霍姆斯大法官的司法哲学
发布时间:2017-09-02 09:23
本文关键词:实用主义的法官法理学——透视霍姆斯大法官的司法哲学
【摘要】:奥利弗·W.霍姆斯是美国法理学与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历经百年,他的司法哲学仍然意义深远地影响着美国的法律思想与司法实践。在霍姆斯的司法哲学理论中,法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代表多数方的立法,即使立法存在缺陷;然而,对立法机构的尊重,并不是因为法院缺乏发现事实的能力,而是法官在裁判时不得依赖个人对事实的认知。在其撰写的司法意见中,霍姆斯为言论自由与结社所做的辩护与其对优势社会力量或立法的尊重之间存在着矛盾。正是古典的司法自制理论与狭义的司法能动主义,共同构成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理学,这是一种美国法律本土背景下的法官法理学。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霍姆斯 法官职责 司法自制 实用主义
【基金】:2011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现代西方法理学研究”(项目编号11JHQ016) 2011年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中国司法的现实主义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11D009002000002)的支持,且为以上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0
【正文快照】: 法官,作为一个掌握专门技艺的职业,在实现司法职能时,如何避免司法权的滥用?这不仅是一个涉及法官职业的实践问题,还是一个可以在宪法语境中讨论的理论问题,或者,在某种意义上,根本就是一个宪政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的人或许因各自的经验与逻辑、甚或直觉与偏好而形成,
本文编号:77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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